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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中信银行公司电子银行服务,乙方经审查同意为甲方提供此项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释义
(1)公司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甲方提供的银行金融服务,具体包括网上银行、银企直联、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及短信银行等。
(2)用户身份认证是指通过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对客户的合法身份进行识别的过程,具体包括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用户登录密码等方式。
(3)数字证书是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按照存储方式分为文件证书和移动证书。
(4)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系统发送的业务操作指令。
(5)“银行工作日”是指银行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银行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①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开通、变更和注销公司电子银行服务。
②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发送符合乙方规定的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要求乙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③甲方在使用公司电子银行过程中遇到疑问或意外事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服务支持。
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勿将其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用于不当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甲方有权将使用公司电子银行系统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及时答复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⑥甲方有权对乙方扣划的公司电子银行相关费用的单据提出异议。甲方应在收到单据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待双方确认后进行处理。
(2)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有义务在办理开通、注销公司电子银行及变更公司电子银行相关信息时按乙方规定的流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加盖预留印鉴的相关申请表。
②甲方申请办理需要乙方另行审批的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时,需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经乙方审批后方可开通。
③甲方须在其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用于按时向乙方支付公司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④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进行公司电子银行操作,不得通过公司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
⑤甲方有义务安全保管其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和密码,并对使用其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及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负责。甲方如忘记或泄露密码,丢失数字证书或动态令牌,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相关处理。如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信息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⑥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提供的多种转账方式、转账限额设置、转账次数设置以及交易提醒等多种功能,并有义务合理使用该等功能,同时对非因乙方原因而遭受的诈骗或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自行承担后果。
⑦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甲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①乙方有权视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申请。
②乙方有权对公司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乙方在对公司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有权中止对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③乙方有权在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利用乙方提供的公司电子银行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等情况下终止对甲方提供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通过公司电子银行办理转账、公转私等业务时提供相关用途证明,如存在疑义,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业务并注销甲方电子银行服务。乙方有权将存在洗钱嫌疑的事件向有关部门上报。
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协议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2)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在技术层面、业务层面采取多重手段保证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以最大程度的保证甲方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②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为甲方开通、变更、注销相应的公司电子银行服务。
③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发送且符合乙方规定的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④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⑤乙方有义务保密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包括丢失数字证书、用户操作员权限不符、乙方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甲方的损失扩大。
⑦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4、免责事由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或及时执行甲方提交的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网络、通信环境或机器设备出现问题。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故意或过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通讯故障、停电、黑客或病毒侵袭等。
(7)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命令乙方停止为甲方提供公司电子银行服务。
5、特别约定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办理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公司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
(2)凡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和密码等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人所为。
(3)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公司电子银行转账服务前,应设置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到乙方柜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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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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